史学界一般认为布朗族源自古老的“百濮”族群。中国古籍中很早就有对百濮的记载,《尚书?牧誓》中提到参加周武王伐纣的西南诸部落中就有濮人。史学界根据《华阳国志》记载,认为“哀牢”与濮人的关系密切,永昌(治所在今保山南部)一带是古代“濮人”居住的地区;“..
史学界一般认为布朗族源自古老的“百濮”族群。中国古籍中很早就有对百濮的记载,《尚书?牧誓》中提到参加周武王伐纣的西南诸部落中就有濮人。史学界根据《华阳国志》记载,认为“哀牢”与濮人的关系密切,永昌(治所在今保山南部)一带是古代“濮人”居住的地区;“濮人”部族众多,分布很广,很早就活动在澜沧江和怒江流域各地其中操孟高棉语的一支可能就是现今布朗族的先民。濮人在我国史籍中有过许多称呼,秦汉时称为“苞满”、“闽濮”,魏、晋、南北朝时称“闽濮”,隋、唐、五代、宋朝时期称为“朴子蛮”,或“扑子”、“朴子”、“扑”、“蒲满”、“蒲人”等,元、明、清时期称为“蒲满”或“蒲人”等。
自西汉王朝在云南设置益州郡,下辖嶲唐(保山)、不韦(保山以南)等县,濮人地区就纳入了西汉王朝郡县的范围。西晋时,永昌濮人的一部分向南迁移至镇康、凤庆、临沧一带。唐宋时期,“扑人”受南诏、大理政权统治,主要从事采集和狩猎的经济生活。此后,逐步过渡到从事农业生产。元初,滇西蒲人已使用铁锄,其首领每年以一定数量的铁锄作为贡纳,上交元朝ZF。明朝典籍记载说:“蒲人……事耕锄,……知汉语,通贸易”。明朝设置顺宁府(今凤庆一带)时,即以蒲人中的贵族充任土知府。经过长期的民族迁徙和部落、部族的分化融合,原先居住在澜沧江和怒江中下游的濮人的一部分,发展为今天的布朗族。
布朗族是富有斗争传统的民族,为反抗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曾和其他民族一起举行过多次起义。其中以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墨江哈尼、布朗等族人民的起义规模最大。起义由田四浪(哈尼族,又名政)领导,起义群众达数千人之多,一度攻占了镇源、墨江的大部分地区,斗争坚持七八年之久。
民国时期,布朗族人民也不断地进行反抗斗争。1940年前后,西双版纳西定的布朗族人民奋起反抗国民D军队的残暴统治,并在拉祜、哈尼等族人民的支援下击溃国民DZF派出镇压的军队。布朗族人民还不断反抗傣族土司和本民族当权头人的统治。1943年西定曼瓦寨的布朗族人民,进行了反抗头人征粮的斗争,群众拒绝交粮,最后将大小18个头人的反动统治全部推翻。
19世纪中叶以后,布朗族人民参加了各族人民共同反对英、法帝国主义侵略我国云南边疆的爱国斗争。抗日战争时期,布朗山和西双版纳西定的布朗族人民,曾经与汉、傣、哈尼、拉祜等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抗击日本和暹罗军队对西双版纳的侵略,在捍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前,布朗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地区。一类以居住在临沧地区和思茅地区的布朗族为代表,由于长期与汉族及其发展较快的民族杂处,受其经济和文化影响较深,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保甲制度已遍布这些地区。除坟园、森林尚保留有村社公有的性质外,其余土地已经完全属于私有,地主经济早已确立。地主富农通过高利贷、典当、买卖、抵押和凭借政治特权,霸占良田沃土。在这种体制下,各阶层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显示出十分的不平衡。例如双江县邦驮乡的一个布朗寨中占总户数6%地主占有了全寨水田总数的30%以上。广大贫苦农民不仅深受本民族地主、富农压榨,还遭受汉族和其他民族地主、富农的盘剥与掠夺。国民DZF与当地地主恶霸勾结在一起,横征暴敛,拉丁派款,更加深了布朗族人民的苦难。
另一类以聚居在西双版纳布朗山、西定和巴达一带的布朗族为代表。他们很早就受傣族封建领主的统治,布朗族人民每年必须向傣族领主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作贡物。傣族领主在布朗族内部册封一些世袭头人,叫做“叭”,每个“叭”管辖若干寨子,这种辖区也就是向傣族封建领主纳贡的单位。傣族土司还通过分封自己的家臣和亲属为“波朗”(职官名)直接控制各“叭”,加强对布朗族人民的统治,使布朗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组织以及意识形态各方面受到很大影响。但是傣族统治阶级还不能把自己民族的生产方式完全强加于布朗族,而在一定程度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这种统治在布朗族社会从家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转化的过程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新中国成立前,西双版纳布朗族社会存在的土地所有制,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家族公有、村社公有和私人占有等3种土地所有制类型。少数布朗族村寨还保留有由同出于一个祖先的若干个家庭组成的叫做“戛滚”的农村公社。每个家族包括五六户至二三十户小家庭。在家族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牧地均属于“戛滚”即全体成员公有。每年春耕前由家族长主持按户分配一次土地。收获全部归各户所有。这类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家庭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公有制逐渐衰落。
在西双版纳布朗族中存在着村社公有土地所有制。每个村寨由几个至十余个不同血缘的家族(“戛滚”)所组成,一般有100户左右。生产工具、房屋、牲畜等属个体家庭私有;土地、山林、水源等属于村社公有。各家族对于村社公有地实行长期占有使用制,通过家族内每年定期分配土地实现单户生产,其收获为各户所有。村寨以上的头人“叭”则完全由傣族土司册封,他们接受傣族领主赐给的铁链、银刀、金伞后,充当傣族土司统治布朗族人民的代理人,定期为傣族领主收缴税贡,摊派劳役,征集兵员等。
当时,在家族公有和村社公有的土地内,已经出现土地私有制。个别村寨内土地私有程度较深,耕地、宅地、茶园大部分已通过频繁的买卖或变相掠夺等形式,转变为头人、富裕户所私有。很多村社成员丧失了土地,沦为富裕户的佃农,这类土地具有完全私有的性质,即可自由买卖、典当、出租给任何人。各家族民主产生的村寨头人和家族长,往往凭借自己的地位,长期占有使用数量多质量好的土地,有的还具有一定的特权。由于土地占有不平衡,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傣族土司和国民D的残酷掠夺,促使高利贷、雇工、租佃等剥削关系发展起来。随着各村寨内部阶级分化的产生和发展,原始公有制便日趋解体。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