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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回民族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农业。其次是手工业和商业。
(一)农业
回回人在到达中国时,最初大都被分别编入“回回军”、“西域亲军”、“哈刺鲁军”、“阿儿浑军”、“探马赤军”等各军中,并参加了灭西夏、金朝和南宋的战役。此后随着统一全国的实现,又相继被纳入经济建设的轨道,过着“屯驻牧养”、兵农合一的生活;或随地入社,被置为“编民”,取得与汉族农民同样的资格,从事农业耕作。今甘肃河西、宁夏、新疆、云南、河南、山东等地,都是当年回回军兵士屯驻耕种的重要区域。例如1281年(元至元十八年),元世祖忽必烈命各地回回炮手“悉令赴南京(开封)屯田”;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令“给滕竭儿(今新疆阜康县)回回屯田三千户牛、种”;1297年(元大德元年),“徙襄阳屯田合刺鲁军于南阳”,每户给田150亩。1322年(元至治二年),元英宗硕德八刺下诏:“免回回人屯戍河西者银税”。屯田活动的展开,为回回民族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4世纪后期,明代元而兴,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例如1371年(明洪武四年),徐达令原住在北京附近的故元遗民(山后民)35800余户分散于各地卫府;不久,又将在战争中掳获的“沙漠遗民”32800余户迁至北平屯田;1384年(洪武十七年),令已入京卫的北平降卒,悉放为民屯田。上述遗民和降卒中,除部分为蒙古人外,实际上包括部分回回人在内。因为居住在北京、北京附近及其以北地区的回回人数量很多,明朝初年并未将他们与真正的蒙古人严格加以区分开。又如洪武初年归附朋朝的西域人薛都尔丁,他在被封为土司后,即受命率部众屯驻于碾伯、巴州、米拉沟(今青海省民和县内)一带耕牧。今民和、乐都一带回族,就有部分为其后裔。
也有故元官员后裔,为躲避明政府扰害,隐姓埋名,投奔于僻远地区从事耕作的。例如赛典赤·赡思丁后裔,流布各省,其中就有不少后改事耕作。据说福建陈埭乡,就是由其后裔蕃衍而来的。
14世纪晚期,明政府为加强西北边防,曾从各地征调大量人力到西北地区屯田,其中也包括大量回民,例如洪武至永乐年间,从江左(今江苏省等地)、海泗(今安徽省北部)一带,派人移居西宁、乐都、贵德等地。尔后青海东部出现的众多回回村寨,就是由上述移民建立起来的。
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明朝政府的积极倡导和鼓励也有一定关系。15世纪以前,在甘肃河西、平凉,宁夏固原、灵州等地,广大回回人民,大多数都从事畜牧业。殷实之家,马匹成群,牛羊上万。但后来都逐渐改事农业或农牧兼营。有的还与当地汉族人民一道兴修水利,大力发展灌溉,如河西的“回回渠”,宁夏的“满达刺渠”、“纳忠闸”和“哈三闸”,就是汉、回两族人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历史见证。
18—19世纪时,因清朝统治阶级实施民族压迫政策,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曾一度遭到较严重的破坏,但从全局看,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生产仍然处于上升阶段。诚如前引毕源所奏,“人口更为稠密”,“回民大半耕种、畜牧”。
回回人民因长期与汉族人民杂居共处,其耕作技术大体上与汉族人民差不多。所谓“今居眼习俗,久同华族”,就是上述论断的有力佐证。他们以牛犁耕,引水灌田,注意选育良种、适时耕作和施肥。农作物则因所处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稻米、小麦、玉米、高梁、瓜果、蔬菜以及豆类等。
从事农业的回回人,绝大多数都兼营商业、手工业或畜牧业。即使有较多土地的富裕农民、富农和地主,往往也不例外。单纯经营农业的极少。据调查,滇南沙甸村解放前有900余户人家,几乎没有一家单纯依靠耕种为生的。每户差不多都养着几头牛,一二匹马,或替客商转运货物,或养鸡鸭往个旧出卖,也有组织马帮走边区的。另据永建回族自治县永胜乡回辉登村调查材料,该地在解放前就有60%的农民是以营商(商贩)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30%农户半农半商。专门从事农业经营的只占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