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族的族源,过去有多种不同见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根据文献记载,结合大量的考古学、语言学、民族学资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多数人认为,黎族是从古代越族发展而来,特别是和“百越”的一支——“骆越”的关系更为密切。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南黎族聚居区..
关于黎族的族源,过去有多种不同见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根据文献记载,结合大量的考古学、语言学、民族学资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多数人认为,黎族是从古代越族发展而来,特别是和“百越”的一支——“骆越”的关系更为密切。
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南黎族聚居区发现了大量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从出土文物的文化性质分析,它们和广东及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发现的、带有鲜明百越文化特征的新石器文化,应同属一个文化系统,特别是与广西钦州地区、广东湛江地区发现的原始文化遗存更为相似。此外,作为百越文化重要特征的铜鼓,明代以后,海南岛就有出土。新中国成立后,在黎族地区也发现了许多铜鼓,它们和广西地区发现的铜鼓在形制上基本相同。
从语言系属来看,黎语与源于古代越族的壮、布依、侗、水、傣等族语言同属于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在语音、语法和词汇上都有显著的共同特征,说明其与壮、布依、侗、水、傣等民族有密切的渊源关系。
古越人生活习俗上的许多特点,如:断发文身、鸡卜、巢居等,不仅见于有关黎族先民的历史文献记载中,甚至在海南黎族人的现实生活中也不难发现它们的痕迹。如至今仍然存在的黎族妇女文身、白沙南开一带的干栏式船形屋、鸡卜等都是古越人的遗风。在婚俗方面,黎族和壮、侗等民族都有“不落夫家”的习俗,黎族的“玩隆闺”与壮族的“玩公房”、侗族的“坐妹”也有近似之处。
根据考古材料,可以推知黎族的先民在3000年前的殷周之际,就定居在海南岛,过着原始母系氏族公社的生活。当时人们居住在靠近河流的山岗和台地上,使用石斧、石锛、石铲等工具,进行“砍倒烧光”的原始锄耕农业和狩猎、捕鱼等生产活动。采集在黎族先民的生活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出土陶片的数量之多,器形多样而且很大,足见当时人们制造陶器的手工艺已相当发达。石制、陶制纺轮的出土,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掌握原始纺织技术。关于黎族母系氏族公社制的情况,在历史文献记载和近现代民族学调查中都可以找到一些遗迹。宋代文献记载,南宋时,琼山县黎族妇女首领“三十六峒统领”王二娘是“黎之首也,……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清代文献中也曾记载过去黎族内部发生纠纷时,只要妇女出面干预或调解,就可以平息下来。这种情况在新中国建立前仍存在,如毛枝峒和毛道峒之间发生械斗时,由寡妇出面调解;毛贵乡发生械斗时,由妇女作为使者传达通谍。反映了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上受到人们的尊敬。黎族传统社会中保留的“不落夫家”婚俗,可能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对偶婚的残余。在五指山中心地区,过去黎族妇女在丈夫死后便回娘家与兄弟父母一起生活。妇女患病要“赶鬼”,须祈求娘家的“祖先鬼”,病重要抬回娘家,死后埋在娘家的公共坟地,死者遗物归亲兄弟所有。可能是母系氏族公社亲属关系的残余。严格遵守不同血缘集团通婚的习惯。有些地区还习惯以动、植物的名称如水牛、芭蕉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这些都可能是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外婚制和图腾信仰的残余。
大约在秦汉以前,就有汉人到过海南岛北部沿海地区,从事经商和农业、渔业生产,他们和黎族人民共同开发祖国这个宝岛,发展了两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秦汉之交,秦龙川令赵佗占据岭南,自立为南越王,治理南越,“怀服百越之君”,其势力与影响当及于海南岛。汉元封元年(前110年)伏波将军路博德率兵平定南越后,汉王朝正式在海南岛开始设置珠崖、儋耳两郡。东汉伏波将军马援率兵平交趾,往来南海,抚定珠崖,复置珠崖县。汉王朝在海南岛郡县制的建立,加强了对黎族人民的统治,在客观上使海南岛与大陆的关系更加密切。
南朝梁大同中(540—541年),由于儋耳地方俚僚(包括黎族先民)1000多峒“归附”冼夫人,由她“请命于朝”,而重置崖州。冼夫人是公元6世纪时我国南方越人的一位杰出的政治领袖,当时广东西南部、雷州半岛和海南岛都在她的统辖之下。隋初,冼夫人率领所属归附隋朝,又以“和辑百越”有功,隋文帝还赐给她临振县(今三亚市)汤沐邑1500户。由于冼夫人致力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业,不仅密切了中原地区与海南岛的关系,有利于中央政权的巩固,同时对于促进黎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唐代在海南岛设立了琼、崖、万安、儋、振5州22县,加强了中央王朝对黎族地区的统治。黎、汉居住格局由过去“汉在北、黎在南”逐渐演变成为“汉在外、黎在内”的状况(基本上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唐代海南岛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热带生物资源也逐渐被认识并加以开发利用,海南的玳瑁、五色藤、盘斑布、香、糖、珠等特产受到中原人士的喜爱,许多作为“贡品”或商品输入中原地区。因此,在海南岛沿海黎汉杂居地区已经出现了“以富为雄,豪富兼并,役属贫弱,俘掠不忌”的现象,但黎族先民聚居的广大山区社会发展速度还是相当缓慢,原来的落后状况和社会经济结构并没有多大改变。
宋代,大量汉族人口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海南岛,他们和黎族先民一道辛勤垦殖,大大促进了海南岛的开发和黎族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生产都有了显著进步,黎汉之间以物易物形式的商品交易相当频繁。农业生产方面,儋州一带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已与中原地区习见的无异,水利灌溉发达。占城的稻种传入,能夏种秋收,增加了产量。当地的苎麻一年可收4次。黎族妇女“工纺织,得中土绮彩,拆取五色丝加木棉,挑织为单幕,又纯织木棉、吉贝为布”,所织的“黎锦”、“黎单”、“黎幕”,色彩鲜明,美观适用,颇为中原人士所赞赏。黎峒出产的沉香、槟榔、赤白藤、花梨木等特产也通过汉族商人的贩运远销大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黎族部分地区的封建化程度比过去也有所加深,一些富有的上层蓄奴婢。北宋时琼州有一个名叫符护的黎族“首领”,“边吏尝获其奴婢十人”。元代,元朝ZF还在黎族地区设置土官,利用黎族上层首领统治劳动人民,这些都标志着黎族社会的封建化到了12世纪后已有了新的发展。当然,社会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不少所谓的“生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仍然比较落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末元初,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纺织家黄道婆的经历,生动地反映了黎、汉两族悠久的亲密关系。黄道婆年幼时便飘零到黎族聚居的崖州(今三亚市),当地黎族妇女教会了她错纱、配色、综线、挈花等纺织技术。黄道婆在黎族地区住了40年以后,于元元贞年间(1295—1297年)返回故乡乌泥泾(今上海华泾镇)后,便把她从黎族人民那里所学到的一套纺织技术,传授给当地劳动妇女。她还精心改革,制成手摇搅车、粗弦大弓以及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一手能纺三根纱的脚踏纺车,大大提高了轧棉、弹棉和纺棉的工作效率。黄道婆把黎族的纺织工具和技术,结合当地的丝织技术运用到棉纺织上,织成的被、褥、带、悦(巾),上作花、草、鸟、兽、折枝、团凤、棋局等图案花纹,光彩美丽、灿然如画,甚得人们的喜爱,一时松江地区生产的棉织品行销全国,使我国历史上的纺织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黄道婆对我国棉纺织技术发展的杰出贡献,体现了黎、汉两族人民的勤劳和智慧,凝结着黎、汉两族人民亲密的深情厚谊,在我国纺织史上共同谱写了团结友谊的光辉篇章。
明、清两代,黎族地区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已占统治地位。在靠近汉区的黎族地区,黎族社会经济文化有了长足发展,黎汉两族人民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黎族的农业发展水平已与当地汉族趋于一致。耕种水稻一年两熟,普遍使用从汉区输入的铁质农具犁、锄、镰刀等,有些地区还掌握竹筒天车日夜自动车水的先进灌溉方法。定期集市贸易有所发展,至明嘉靖年间,儋州地方州城有“市场”,乡镇有“墟场”,黎族地区出产的牛只、槟榔、椰子等成为输入大陆的重要货物。
随着封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这个时期,大部分黎族地区土地已高度集中,田地、牛租和雇佣劳动的剥削已很严重。不仅封建王朝霸占黎族地区的田地为“屯田”和“官田”,当地的土官、土舍也残酷压迫剥削黎族人民。引起了黎族人民的极大不满,激发了连绵不绝的黎族农民起义。只有五指山腹地的黎族地区仍保留原始公社残余的共耕组织。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我国开放海口(当时称琼州口)为“通商口岸”。大量的鸦片和棉纱、煤油等洋货充斥海南岛,黎族地区出产的牛只、益智和槟榔等土特产也被西方商人廉价掠夺出口。这使得海南岛的商业资本活跃起来,不仅在过去比较落后的黎族聚居区出现了从事商品交易的集市,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建立了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如盐场、种植橡胶的农场等。这些活动刺激了本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也破坏了黎族地区原有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与此同时,西方传教士的深入,也把基督教、天主教传进了黎族地区。清末光绪年间(1875年—1908年),冯子材督办全琼军务,冯在镇压黎汉人民起义后,制定了“抚黎”章程十二条,比较重视黎族经济生产和开发。由于清ZF的腐败和灭亡在即,这些措施大部分未能实施。
中华民国建立后,孙中山先生1923年就具体设计了海南建省的方略和方法,提倡开发海南,1933年当时的广东省ZF委派陈汉光为“抚黎”专员,在海南成立“抚黎专员公署”。陈汉光“抚黎”的真实目的虽在于“剿共”,但其开展的开辟道路,建立学校,开办实业,教授种植和手工业技术,移风易俗,黎汉通婚等工作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他1935年初向广东省ZF提出的将全岛黎境划出,设立黎县的建议,使得保亭、乐东、白沙3县正式成立,比较有效地开发了五指山黎族地区。
英勇的黎族人民,为了反抗历代反动统治者和本民族的反动上层的剥削压迫,求得民族生存的权利,自汉代以来,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反抗斗争。公元前87年,黎族先民为了反抗珠崖太守的横征暴敛,揭竿起义,攻杀太守孙幸。唐代,由于赋税、贡品负担的繁重以及贪官污吏的凌扰,激起黎族人民的反抗。乾封初年(666—667年)黎族人民攻陷琼州城。懿宗咸通五年(864年),又爆发了以蒋磷为首的黎族人民起义。
从宋到元,黎族人民大规模起义,即达18次之多。其中以南宋琼山王居起领导的起义、吉阳军黎族人民响应汉族陈公发、陈明甫的起义以及元代王马、王六具、王官福等人领导的起义规模较大。
到了明代,黎族人民在30多次起义中,规模较大的就有14次之多。以弘治十四年(1501年)儋州符南蛇起义,声势最为浩大,“三州十县闻风响应”,给明朝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
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琼山县黎族人民起义,攻破清朝ZF设在黎族地区的许多军事据点。道光十三年(1833年)七月,儋州黎族黎亚义与汉族蒋凤章等领导的黎、汉两族1000多名贫苦农民,向高利贷者、汉族地主和奸商进行武装斗争,给予清朝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加重了黎、汉各族人民的苦难。黎、汉两族人民掀起了多次英勇不屈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光绪十一年(1885年)冬,临高、儋县黎、汉两族人民武装大起义,坚持斗争一年多。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崖州多港峒黎族4000余人在严惩了平日作恶多端的美帝国主义教会爪牙后,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在我国近代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
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D就在海南岛开展革命工作。1926年6月,中国共产D琼崖地方委员会在海口成立,接着在海南岛西北、中南等地区迅速建立D组织,并在陵水等县建立工会、农会、妇女会等群众革命组织。1927年,D在海南岛建立了革命武装,曾一度解放陵水县城。1927年12月16日,在陵水县成立海南岛第一个县级苏维埃政权——陵水县苏维埃ZF,并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与此同时,改中共琼崖地方委员会为中共琼崖特别委员会。不久成立了“琼崖工农革命军”(后改为“琼崖工农红军”)。
土地革命时期,许多黎族地区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扩大革命武装队伍。在琼中、保亭、陵水、崖县(今三亚)等黎族地区,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成立农会、民兵、青年团、妇女会、救济会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1936年冬,中共琼崖特委派了一些D员和革命干部到海南岛西部的昌江、感恩(今东方市)两县黎、汉两族杂居地区,开展抗日救亡运动,发动群众,组织了昌、感地区第一支各族人民的抗日游击队。
抗日战争爆发后,琼崖国共两D达成合作抗日协议,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8年,琼崖工农红军改编为“广东省第十四统率区民众抗日自卫团独立大队”(简称“琼崖抗日独立队”),冯白驹任独立队队长。1939年2月10日,日军大举进犯海南岛,所到之处,烧杀淫掠,无恶不作,黎、苗各族人民遭到空前的灾难。富有革命传统的海南岛各族人民所组成的抗日独立大队,就在海口市以南的潭口,展开猛烈的反抗,狙击了日本侵略者的侵犯,大大鼓舞了全岛各族人民的抗日斗志。
在日本侵略者疯狂进犯海南岛时,中国共产D领导各族人民深入敌后,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先后在琼山、文昌两县交界处10多个乡,临高、澄迈两县交界处黎、苗、汉族杂居的美合地区,以及儋县(今儋州)、白沙、万宁、乐会(今琼海)、保亭、陵水等县交界地区,建立了抗日民主根据地。根据地的黎、苗、汉各族人民踊跃参军。仅1939年3月,昌感、乐东交界处就有300多名黎、汉族青年参加了抗日游击队,开展抗日战争。
日军侵占海南后,国民D琼崖地方当局大量人马退居五指山腹地白沙县境内,不仅军需费用给当地黎苗族群众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国民D军队还大肆杀戮黎苗族村民,这些都使黎苗族群众懂得,只有拿起武器,把国民D顽固派赶出五指山,黎苗族人民才有出路。1942年6月,国民D反动头子王毅竟以颁发所谓“公民证”为借口,诱骗琼中苗族群众下山,丧心病狂地用机枪扫射,集体屠杀了苗族群众1000多人。这一滔天罪行,更加激起黎、苗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1943年8月,白沙县红毛等地2000多名黎、苗各族群众,在王国兴、王玉锦、王正成等人的领导下,首先举起义旗,各地纷纷响应,起义群众增至20000多名,把国民DZF和军队赶出了白(沙)、保(亭)、乐(东)3县交界地区,歼敌300余人,并缴获了大批武器。白沙起义为五指山根据地的创建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海南人民革命斗争史和我国少数民族革命斗争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1944年春,原民众抗日自卫团独立大队改名为琼崖人民抗日游击独立纵队(简称琼崖纵队),到抗日战争胜利时,琼崖纵队已经发展到7000多人,解放了全岛3/5的地区。
1946年,国民D蒋介石军队悍然向白沙解放区发动进攻。在中共琼崖特委的领导和黎族等各族人民的支持下,琼崖纵队一次又一次地粉碎了敌人的疯狂进攻。1946年夏,中共琼崖特委根据D中央的指示,决定开辟包括白、保、乐三县在内的五指山根据地。1948年6月,白、保、乐3县获得了全部解放。中国共产D领导各族人民开展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运动,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大大调动了当地黎族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他们和汉族人民一起踊跃参军、英勇杀敌,仅1948年1年,就有4000多黎族青年参加了琼崖纵队。黎族人民组织了担架队、运输队,跟随部队转战海南岛各地。通过长期的革命斗争锻炼,大批黎族干部茁壮成长起来。他们带领广大群众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到1948年9月,解放了海南岛70多座城镇和广大农村,歼敌5000多人。黎族人民以辉煌的战果,于1950年春,迎接解放大军南下,解放了海南岛。
新中国成立前,黎族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地区性不平衡。在占黎族总人口和总面积94﹪以上的地区,与当地汉族大体一样,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水平比汉区略低。铁质农具如犁、耙、铲等虽早已使用,但不普遍,农民普遍使用木耙耙田。农业生产以稻谷为主,其中种一造的旱地较多,种两造的水田较少。一犁一耙,不重视中耕除草,很少施肥,每亩年产量仅有150斤左右。种“山栏稻”(旱稻)更加粗放,把山林砍倒烧光,戳穴点种,二、三年后就丢荒,另择地烧垦。“山栏稻”约占全部稻谷播种量的5%。手工业、饲养业和商业也不发达。
在这些地区,土地特别是水田的占有不平衡,两极分化相当严重。根据保亭什岭、乐东头塘、东方南叉3个乡1947年的调查:占总户数8.8%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土地48.8%;而占总户数59%的贫雇农,只占有土地16.64%。地主阶级通过地租、高利贷、雇工和无偿劳役,盘剥欺压黎族人民,加上国民DZF多如牛毛的横征暴敛,使广大黎族人民生活十分困苦。
但在原保亭、乐东、白沙三县交界的五指山腹地(今属五指山市),还保留着带有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合亩”制度。当时的合亩制地区有26个乡,13000多人,约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的3.73﹪。这里山高林深,交通闭塞,与外界交往较少。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是汉语的意译,黎语称“纹茂”,是“家族”的意思。过去一般叫做“翁堂沃工”或“翁堂打”,意思是“大家一起做工”或“大家的田”。从其本来意义看可能是一种较原始的家族公社。一个合亩包括着若干个家庭,各个家庭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以后逐渐有非血缘成员参加,合亩内的主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由合亩统一经营,合亩全体成员共同劳动,按户平均分配。
“合亩”地区生产力水平比黎族一般地区为低,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全部使用木耙或竹耙,铁制农具有犁、锄、钩刀、铲、手捻小刀等。犁的质量差,犁头较小。手捻小刀是收割工具,割稻时逐穗捻割。用牛踩烂田泥,然后插秧。“山栏稻”(旱稻)的种植约占稻谷播种量的20﹪。生产中禁忌多,如遇牛日,不能用牛犁田、耙田;鸡日,妇女不能拔秧;蛇日和马日,不能犁田、耙田、播种、收割等等。男女分工更加严格,男子负责犁田、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防兽害和烧山栏地,妇女管理选种、插秧、除草、收割和播山栏稻种子。劳动中简单协作比较盛行,不分工种,不分轻重,都是大家一齐干。稻谷每亩年产量仅达120斤左右。狩猎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猎获物在村内按户平均分配。
从合亩的成员间的关系来看,合亩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由父系亲属以至少数母系亲属组成;另一类是除亲属以外,并有非血缘的外来户参加。这两种类型的合亩所占的比例各地不一。一般的规律是,合亩的规模越大,属于后一个类型就越多,反之,规模越小,则纯血缘的类型就越多。
每个合亩有一个亩头,亩内其他成员就是亩众。亩头黎语称“畏雅”,意即“犁第一道田路的老人”,由辈份最长、年龄最大者充任。亩头负责管理合亩的集体生产和分配,以及和他的妻子分别执行生产中一些宗教性质的仪式。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亩头的助手。亩头又是一个自然社会的领袖,除领导合亩生产和分配外,还对亩内或合亩与合亩之间的一切重大事情负责,如处理和保管公有财产、亩内外纠纷和接收外来户等等,亩众一般表示服从,但没有强制权力,亩众可以主动提出分亩或退亩。分亩时,亩头照例可多分得一些田产。
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至亩众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除外来户外),亩头除按传统习惯多分配一些产品外,在其它方面与亩众同处于平等地位,如平等参加集体劳动,担负共同费用,共同防卫外来袭击和平等享受权利等。此外,还保留互助合作的传统习惯。随着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势力和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亩头开始利用自己的地位,在分配中取得某些特权,把具有宗教性质的和属于公共支配的传统留粮攫为己有,并随意增加留粮的数量,使之变质为剥削。同时,以外来户作为剥削的对象。少数亩头与ZF相勾结,出任总管、团董、哨官、乡保长等职务,对亩众进行压迫和剥削。合亩原来共耕、平均分配、互助合作等传统形式已被亩头利用作为统治和剥削亩众的手段。
到新中国建立前,半数以上的合亩除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外,已经吸收没有血缘关系的外来户“龙仔”参加。龙仔都是因为生活困难或抵偿债务而投靠他人,也有属于政治上的投靠,求得“保护”。被投靠者叫做“龙公”,“龙公”黎语称为“沃凡”,直译为“做富人”,有“做主人”的意思;“龙仔”黎语称“沃伐”,直译是“做穷人”,也有“做长工”的意思。在合亩内,龙公绝大多数都是亩头,但亩头也有沦为别亩的龙仔的。个别亩众也可以收纳龙仔,至于龙仔则完全是外来户。在缔结龙公、龙仔的关系时,要砍箭立约。龙仔大多住在家里,一般有人身自由,拥有少量土地、牛只,经常要给龙公送礼和提供一定的劳役。有一部分龙仔迁居到龙公合亩中,人身不自由,经济地位低下,担负着繁重的劳动,受到龙公的剥削。
合亩地区生产资料占有的形式是很复杂的。耕地的占有分为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合亩公有的耕地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几户伙有的和一户所有的水田是买来的,旱田是自己或雇工开垦来的。各种占有的比例随着地区和合亩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一般是没有或少有外来户的血缘亲属组成的合亩中,耕地占有以合亩公有的多,次为几户伙有,再次为一户所有。另一方面,外来户较多的合亩中,耕地以几户伙有为多,次为一户所有,再其次为合亩公有。个别合亩中,耕地由亩头一户私有或其兄弟几户占有,公有耕地已不存在,大量的外来户,片土皆无。牛只的占有一般是一户私有为主,几户伙有次之,合亩公有已不占优势。无论那一种占有形式的耕地、牛只,绝大部分都交由合亩统一经营和使用,不计报酬。但所有者可以自由租佃、抵押和买卖,并由父系继承。但当合亩中某一成员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而丧失自己的耕地、牛只后,尚有不足以应付时,其它有亲属关系的亩众,有义务把自己的田地、牛只变卖帮其抵偿,因而合亩中所谓私有制的所有权就受到限制而未能充分实现。
除了耕牛外,农业、手工业、渔猎生产所使用的工具,完全归一家一户所有。随着私有耕地、牛只的存在,合亩地区土地买卖、典当的现象逐渐普遍。租佃关系发生于合亩与合亩之间、合亩与个人之间,以至个人之间。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对半分的活租制。牛只的出租比买卖更普遍,借贷关系也发生于合亩内部和合亩之间,有些合亩也出现雇工剥削。
随着剥削关系的产生与土地、牛只的自由买卖,合亩内各户以及合亩间生产资料的占有日益不平衡。与此同时,合亩内部产品分配方式也日益复杂。合亩内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或几户伙同进行生产,所得产品或出租土地、牛只所得的地租、牛租,归该户或几户所得,不归合亩分配。合亩集体生产所得归亩头分配,除扣种子、“稻母”(只有亩头一家人可食用,不得转让或出卖,但可用来救济亩内困难户)、“留新禾”(收割前,亩头的妻子先割回十多把稻谷煮饭酿酒,亩头夫妻吃一天后,次日全合亩的人一齐来吃)、“酿酒粮”(约数十斤稻谷,由亩头掌握,待插秧完毕后全合亩成员共饮)、“公家粮”(数量不定,由亩头掌握,用作待客、成员结婚、盖房子等,有的用以救济亩内缺粮户)等外,余下的按户平均分配(有些地区也照顾人口)。在一些内部已经出现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的合亩中,亩头往往以各种借口多分一些稻谷。
根据合亩内外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来划分,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合亩内部没有产生剥削关系,基本上是共耕和互相合作的关系,亩头和亩众之间以至亩众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这类合亩多以纯血缘亲属组成,个别的也有外来户,但很少。其中个别的合亩内部虽无剥削关系,但亩头对亩外的人,以及合亩对亩外的人、合亩与合亩之间已产生了剥削关系。另一种是合亩内部或对外都已产生了剥削关系,亩头对亩内众多的“龙仔”或对亩外的人已经存在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传统的合亩共耕仅仅留下了一个躯壳。
合亩制内部生产关系是相当复杂的,但从合亩制组织的基础、“亩头”的社会地位及作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使用、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别消费等内容分析,合亩制性质的本质是一种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合作组织。虽然合亩制内部客观存在贫富分化甚至是剥削等因素,但这只能说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这种原始组织正濒于最后解体状态。
在今五指山、保亭、琼中等地,1949年前仍保留着一种具有特色的基层社会政治组织,即“峒”,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关于黎族峒组织,文献早有记载,尤以宋元以后的文献记载颇多。峒有大小之分,大峒之下包括几个小峒;一个小峒,一般由2个以上自然村组成。峒与峒之间有森严的疆界,互不侵犯。峒与峒一般都保持着友好关系,成为婚姻集团,但因为一些利益关系,如有越界开荒、渔猎、伐木、采藤等,往往也会引起峒与峒之间的纠纷和械斗。血缘纽带是峒的组织基础。每个村峒都有一个至数个村头和峒头,称之为“奥雅”,一般由长辈或能说会道的人担任,负责维持秩序,调解纠纷,较大的事件还要召开全峒会议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封建统治的加强,峒的组织便成为封建的统治工具。到了民国时期,大小峒头分别当上“团董”、乡、保、甲长等。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