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各地苗族主要是从若干比较集中的聚居区在不同时期分散出去的;还有一些来源不同的民族成份同化在苗族之中。有人曾认为汉文文献中所提到过的曾在江、淮一带居住、后在洞庭湖地区落脚的“三苗”,可能就是现在苗族的祖先。也有人认为现在的苗族可以溯源到..
从历史上看,各地苗族主要是从若干比较集中的聚居区在不同时期分散出去的;还有一些来源不同的民族成份同化在苗族之中。有人曾认为汉文文献中所提到过的曾在江、淮一带居住、后在洞庭湖地区落脚的“三苗”,可能就是现在苗族的祖先。也有人认为现在的苗族可以溯源到殷周时代的“髳”人。有关苗族的族源问题在史学界中尚无一致的定论,但是已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是,早在两千年前的秦汉时代,苗族的祖先就已经聚居在湘西、黔东这个当时称作“五溪”的地区。史书中侮称居住在这里的包括苗族祖先在内的少数民族为“五溪蛮”或“武陵蛮”。后来,他们陆续向西迁徙,才逐渐形成现在的分布格局。在苗族民间流传的历史传说“古歌”里,追述他们曾在湖泊众多的平原上生活过的远祖,怎样经过千难万险流徙到现在居住的地方。“日月向西走,山河往东行,我们的祖先啊,顺着日落的方向走,跋山涉水来西方”,就是苗族大迁徙情况的反映。
唐宋时的汉文文献中,开始称五溪地区的汉族以外的居民为“苗人”,主要就是指现在苗族的祖先。在汉人中还有把布依、仡佬等族误称为“仲家苗”、“仡佬苗”等等,直到解放后经过民族识别,才予以纠正。
大约在公元3世纪有一部分当时称为“五溪蛮”的苗族先民沿乌江西上,进入今黔西北和川南;5世纪又有一部分进入川东、鄂西;九世纪有一部分被掳入云南;16世纪有一部分被征调落户于海南岛,这些都是较大规模的移动。至于较小的集团,甚至一家家在山区里大体上“顺着日落的方向走”的流动,更是经常发生,他们在迁移流动中四处分散了。这个分散的过程开始得相当早,有些已超过千年。
各地的苗族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了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苗族内部的多样性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苗族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曾经历过漫长的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社会。据《后汉书》记载的有关“五溪”地区包括苗族先民在内的少数民族,一直到晋代仍保留着浓厚的图腾崇拜,在祭祀时,有把鱼和肉糅杂在一个木桶里,敲打着木槽祭神的习俗,反映了人们曾经从事渔猎的生产活动。
大约在后汉时代(公元1至3世纪),五溪地区的少数民族已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掌握了用木皮织绩和以草实染衣的纺织和染色的技术,有了产品交换,但氏族首领和人民处于平等地位,生产力水平低下,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
从魏、晋至隋、唐时期,苗族的原始社会已逐渐崩溃,由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公社,已逐步发展为以地域关系组成的农村公社了。历史上苗族有一种社会组织,南宋时称为“门款”,清代称为“宰款合榔”、“合款”或“门款”等。集三五至二三十个相邻村寨为一个“小款”,大、小“款首”由公认推举产生,以后逐渐为封建统治阶级把持。款有定期会议,有由公众制订的规约,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持社会秩序,对违约者,轻则处以罚金,重则开除出“款”,甚至处以死刑。款内各村寨有相互支援的义务,否则依款约制裁。解放前苗族地区存在的“合款”、“合榔”组织,是地区性的政治、经济联盟,可能就是农村公社组织的残余。从苗族流传的“议榔”古歌中,也可以看到古代农村公社的许多痕迹。
大约在唐末宋初,苗族逐步进入了阶级社会。公社首领对土地已有了支配权,并带有领主经济的性质。同时,苗、汉人民频繁接触,在汉族封建经济的影响下,更推动了正在形成的苗族领主经济的发展,这些领主们自称为“官”(汉文文献中称为“土官”),在他们的统治下的农奴称为“田丁”。宋朝又分封一些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当地各州的刺史,这使领主经济的发展从政治上得到了更大的保证。在封建领主的统治下,田丁耕种着领主的土地,不纳租赋,但必须为领主提供无偿劳役,他们被编入军事组织“门款”中,领主对田丁有极大的支配权,甚至任意罚或“草判”(审判),领主之间发生仇杀时,田丁必须参加战斗,为领主卖命。
这时,农业和手工业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有较多的粮食用于交换食盐,“溪布”已成为对中央封建王朝的主要贡物,兵器中有质量较高的铁刀,和坚固的“甲胃”、“标牌”、“偏架弩”等。到了宋末,湘西苗族人民已经掌握了采矿、冶金的技术,以蜡染为代表的染织业也相当发达,当时被称为“点蜡幔”。商业也随之发达起来,并出现了苗、汉人民定期交易的市场。
元代,苗族地区已出现了很大的封建领主,元朝统治者加封他们各种长官司的职务,通过他们统治苗族人民。元、明时期,苗族封建领主经济已有相当发展,但黔东南的古州、都江一带,封建领主经济还是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这一带地区的苗族,大寨统领着几十个小寨,大寨的苗族称为“爷头苗”,小寨称为“洞崽苗”,小寨人民必须为大寨的领主们服无偿劳役;大小寨之间严禁通婚,保持着严格的等级界限。黔西和滇东北的苗族人民处于彝族土司统治之下,他们大部分是彝族土司的农奴,耕种土司的土地,向土司交纳租赋和服无偿劳役,同时他们又是土司的军士,担负着“巡逻”的责任,人身依附非常严重。
明代,是苗族地区领主经济发展最高阶段,并且开始解体,地主经济正在形成和发展。明朝中央ZF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在湖南城步苗族地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使地主经济得到顺利的发展。湘西苗族地区的地主经济也正在迅速发展中。清康熙、雍正年间,在苗族地区先后实行改土归流,对“生苗”区进行武力“开辟”。虽然这一过程充满了血腥,但这一措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打破了以往苗区的封闭和隔绝状态,对瓦解领主制和促进地主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在黔西和滇东北的苗族地区,土司大领主虽被废除了,而土司小领主仍然被保存下来,领主经济仍然继续存在,直到清末,才基本上被地主经济所代替。
改土归流后,苗族地区的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湘西和黔东北的苗族人民,大量使用铁质工具,种类很多,有铁尖木犁、铁耙、镰刀、长柄刀斧等,还能自制纺车、碓和石磨,并使用小筒车等灌溉田地。武器有锐利的环刀和火枪,此外,还能打制精巧的银项圈、手镯等装饰品。农业生产技术有较大提高,加上许多苗区兴修水利,扩大耕地面积,致使农作物的种类增多,产量增加。贵州古州一带,稻、糯、豆种数都有10种之多;湖南永绥厅,包谷、黄豆年产万余石;黔东南地区,水稻的亩产量是上田五石,中田四石,下田三石。此外还经营畜牧业和纺织业以及饲养猪、养鱼等家庭副业。在湘西、黔东南的苗族地区,普遍出现定期的市场,商品交易相当发达。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有不少苗族人民贩运木材。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兼并和财富的集中日益加剧。乾隆年间,湘西已经出现拥有一二千石谷子的苗族大地主。至嘉庆年间,湘西已出现了七八千石谷子的大地主。
综上,湘西和黔东南苗族地区大约在东汉末年(公元3世纪)正处于原始社会时期。魏晋到隋唐,和汉族接触的地区已开始了阶级分化,并向封建制过渡。宋元时期,大部分苗族地区已形成封建领主经济。从明朝起,开始向封建地主经济过度,大约在清乾嘉年间,才基本上消灭了领主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历代中央王朝在苗族地区推行了一系列政治制度,主要有秦、汉时期的郡县制,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制,元、明、清初时期的土司制,清代改土归流后实行的保甲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苗族地处山区,交通比较闭塞,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势力还没有直接侵入苗族地区,封建经济结构仍然完整地存在着,封建地主经济仍继续向前发展。至19世纪80年代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在苗族地区的政治势力进一步扩大,经济势力开始直接伸入,苗族地区社会经济就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了。资本主义列强的资本、商品输入和掠夺原料的结果,刺激了苗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出现某些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但这种社会变化在各地参差不齐,在湘西、黔东、桂北、渝东南等地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较明显,如湘西等地已出现拥有田地2000多亩的大地主,他们兼营榨油、染色、酿酒及桐油贩运等工商业,有资本数千银元,而贵州以西的苗族社会经济却几乎没有变化。在其他一些发展比较落后地区的苗族,如云南边境等地的苗族,还受着当地土司或地主的剥削与压迫,直到解放前的几十年里,一直过着“苦鸟无树桩,苗家无地方”的烧山垦荒,迁徙不定的生活。
20世纪初,中国进入军阀混战和国民D统治时期。在此时期,苗族地区兵燹丛生、战祸连年,政治黑暗,社会动荡不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因素有所发展,但同时资本主义列强经济文化侵略日益加深,封建剥削和军阀、国民DZF的搜刮和掠夺也不断加重。在多重压迫和剥削下的苗族人民,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缓慢,生活苦不堪言。
苗族是一个苦难深重的民族,但顽强勇敢的苗族人民有着悠久的反压迫、反剥削的光荣传统。为了反抗历代统治阶级的压迫,苗族人民曾多次进行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早在东汉时期,包括苗族在内的武陵等地的各族人民多次举行起义。东汉末年的黄巾军起义,也得到武陵等地各族人民的响应。唐末,黄巢农民起义军由桂林向潭洲(今长沙)进军时,湘、黔、桂三省苗族等各族人民群起响应。南宋理宗年间又有大苗山各族人民联合起义。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贵州中部苗、布依等族人民起义,坚持斗争一年多。元末,湘西苗、土家、侗、瑶和汉族等人在吴天保的领导下,从1346年到1349年,先后攻占靖、沅、辰等州县,与元末刘福通、徐寿辉等农民起义军遥相呼应。
1430年湘西、黔东北苗民起义,与12万明军奋战4年。明英宗年间,湘、黔苗族20万人起义,以清平县香炉山为根据地,屡败明军,斗争坚持了2年多。1513年以龙麻阳为首的湘、黔、川三省边区的苗族人民起义,明朝ZF勾结地主武装经过2年的时间,才将起义暂时镇压下去。1539年,这一地区的苗族人民又在龙许保、吴黑苗等人的领导下起义,坚持斗争达15年之久。此后,苗族人民的反抗此伏彼起,前仆后继,连续不断。
清代,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镇压,激起了苗民的强烈反抗,斗争此起彼伏。其中规模最大的有:雍乾年间包利、红银领导的苗族人民起义;乾嘉年间,湘西、黔东北地区石柳邓、石三保、吴半生、吴八月等领导的苗族人民反清起义,以及咸同年间黔东南等地爆发的以张秀眉为首的苗民大起义。张秀眉为首的苗民起义先后坚持了18年之久,是苗族历史上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苗族人民纪念这次运动中杰出的领袖张秀眉等的颂歌一直流传到今天。
在国民DZF统治时期,苗族人民反抗压迫的斗争,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如1936年春夏湘西苗族人民爆发了反对封建屯田制度的革屯运动。以苗族贫农黎明元等为首先后发动了武装起义,组成“湘西苗民革屯抗日救国军”,提出了“废屯归民”、“抗日救国”的口号,革除了清嘉庆以来延续了一百多年的屯田制度。1942年凤凰县苗族还举行了“跳仙会”起义,反抗国民D的征兵抓丁、增加税捐和实行食盐公卖等重重压迫和剥削。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D的领导下,广大苗族人民积极投身到革命运动中。如湘鄂西、广西左右江和海南岛吊罗山、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的建设,湘、鄂、川、黔等地区工农民主政权的建设,苗族人民都积极参加,作出了突出贡献。
红军长征时,经过苗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火种。在红军经过的广大苗族地区,苗族人民纷纷起来,支援、参加红军,有的还组织了自卫队,在当地坚持武装斗争。
解放战争时期,各地苗族人民分别参加了黔西的盘北游击队、黔东北的松桃游击队、广西的桂北武装工作队、云南滇东南地区滇桂黔边区纵队和广东海南岛的琼崖纵队等等,开展抗粮、抗兵、抗税及解放当地城镇乡村的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苗族人民积极配合解放军展开了剿匪斗争。在历史上,湘西等地山区一直是土匪活动的地方,他们到处袭击区乡人民ZF,杀害革命干部,掳掠群众财物,使人民无法安心生产和生活。为了消灭匪患,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在1950年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斗争。到1951年初,匪患被全部消灭。
苗族内部有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即鼓社制、议榔制和理老制。
新中国成立前,苗族鼓社是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团。鼓社一般由同宗的一个或数个自然村寨组成,小的几十户或百来户,大的几百户乃至上千户。一个社共立一个鼓祭祖,有共同的宗教节日、共同的地域观念和共同的习惯法规,穿同一服饰,操共同的方言。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鼓社,称“黑社”,又有许多分社,苗族称为兄弟鼓社,又称“白社”。“黑社”一般有果略(即鼓头)、果叙(即歌头)、果当(桌头)、果熙(礼头)、果扎(武头)、果养(活路头)、顶王(护头)、顶榜(护尉)、珈也扬(粮头)等头领,共称为“鼓社九鼓头”,由他们共同领导全社事务。鼓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社员大会,也就是13年一届的鼓社节。届时男女老幼都要参加。鼓社节要举行隆重的祭祖活动,祭祀央公、央婆,并选举新一届鼓头,讨论决定鼓社规约和其他重大事项。鼓社具有组织和发展生产,调整婚姻关系,促进人口增长,调整内外部关系等基本职能,并具有“军事单位”的职能,负有维护氏族的荣誉与复仇的职责。苗族鼓社是一个结合得十分紧密的血缘集团,亲属称谓制度、祖先崇拜、地域观念以及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体现出来的互助精神是其重要支柱,有力地支持着鼓社组织观念。因此,鼓社是氏族制的残余。至近现代,鼓社组织只保持在操中部方言的黔东南地区,其他地区已经消失或大部分消失。
议榔是不同宗的家族组成的地域性村寨组织,即农村公社组织。各地苗族的叫法不一。黔东南叫“构榔”或“勾夯”,也叫“构榔会议”;广西叫“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湘西大部分地区称“合款”;云南金平县叫“丛会”或“里社会议”。它是苗族社会中一种议定公约的制度,是地区性的政治经济联盟组织。议榔组织大小不一,几个或几十个寨子组成的最为普遍。议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榔大会,其任务主要讨论有关大事,制定议榔款约,选举各种执事首领。议榔设有榔头(湘西称为“款头”或“款首”,广西融水称“头老”,贵州从江称为“该歪”,云南金平称“丛头”)一人,副榔头若干人,另有“硬手”和“老虎汉”(军事首领)、祭司、“行头”和“理老”(主持司法)等若干执事首领。议榔头人根据“议榔规约”维持一方社会秩序。其主要职责为调解并处理争执田土和山林所有权的纠纷、婚姻纠纷、偷盗事件、民族内部纠纷、违反禁忌事件、互相残杀事件,并组织人们起来共同对敌、抗击外侮等等。寨老、榔头一般不脱离生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阶级分化剧烈的地方,也有了一些变化。在黔东南的一些地区,民国时期有的寨老、榔头还兼任甲长、保长、联保主任,蜕变为地主阶级,并利用议榔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使议榔的性质产生了变化。议榔通过组织制定的习惯法榔规款约来进行管理,榔规款约一经群众通过,就成了不成文的法律。过去,苗族议榔规约在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现代,在许多苗族地区,议榔的形式依然存在,议榔规约被换上了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内容,成为ZF的行政组织及法律法令的有效补充,在社会生产和维护社会安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理老(或称“寨老”、“乡老”)是苗族村寨中的自然领袖,他自然形成,不经选举产生,也不世袭。理老大致有三级:一个村寨的理老,称之为“寨老”或“勾往”,主要调解发生在本村寨内的纠纷;一个鼓社(氏族)的理老,称为“鼓公”或“娄方”,主要调解管理发生在本氏族内的纠纷;一片地方(包括若干村寨)的理老,称为“勾珈”或“大理头”,负责调解发生在本片地方内的重大纠纷案件。理老熟悉古理古规,主持公道,办事认真,能言善辩,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誉和威望,对维护苗族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