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土家族旗镇制度宗教?制度旗镇制度
土家族土司社会是以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旗是土家族土司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基本军事单位。这种旗镇制度, 或称旗制,在土司统治时期,也存在于鄂西土家族地区。“旗各有长,管辖户口,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清·严如煜《苗疆风俗志》)此所谓“聚则为兵,散则为民”(《明宣宗实录》卷8)。在这种直接管理户口的“旗”之上,建立着一套军政合一的治理体系。
如在容美土司统治体系中,宣慰使田氏之下,“其官属旗鼓最尊,以诸田之贤者领之。国有征伐,则为大将,生杀在掌,然平时亦布衣草履,跨驴而行,绝不类官长也。”以下则为五营,“其五营中军,则以应袭长子领之,官如副将。左右前后四营,同姓之尊行领之,如参游。下则四十八旗长官,如都司。又有领纛,主客兵,以客将为之。”在“旗”以下,则有一套不甚严格的任吏办法:“旗长下各有守备、千总、百户,名虽官任,趋走如仆隶。”(清·顾彩 《容美纪游》)
这里的所谓官、吏,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土家族土司统治的上层建筑中, 等级体制虽然森严,却也存在着不少“羲皇古风”。司主们往往“短褐芒鞋乏从人,官登三品类编民”。“以诸田之贤者”为之的“旗鼓”,“亦布衣草履”,在汉族文人眼中,“绝不类官长”。旗下小吏“趋走如仆隶”,也就不足为怪了。以至于背负入山来访的汉族文人顾彩行走的,也是一名“守备”。在此种体制下,土司辖区内所有民户,均属各旗镇管辖,“民皆兵也,战则自持粮糗, 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清·顾彩《容美纪游》),亦兵亦农。
旗镇制的基础是广大的土家族自耕农。就史册所载的一般状况而言,旗丁为土司属民, 其主要义务只有两方面,一是按季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役止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在役者免出战”(清·顾彩《容美纪游》)。二是遇有战事,自备粮食,出为战兵。
在土地和耕作制度方面,“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可以理解为在土司辖区内,旗丁可以自由垦种。这似乎与其土质与耕作制度有很大关系。“司中地土瘠薄,三寸以下皆石,耕种止可三熟,则又废而别垦,故民无常业,官不租税。”(清·顾彩《容美纪游》)这是一种一定范围内的游耕制度,土地不可能以固定形式分配给旗丁,只能是允许民户在辖区内开垦,游动耕作,因而,土司剥削土民的最佳方式,也只能是劳役和兵役。
旗镇制的治理体系,一般而言,较其土司对属民的管理为严。在刑法方面,也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办法:“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重者径斩,当斩者,列五旗于公座后,君(土司田氏)先告天,反背以手掣之,掣得他色则皆可保救, 惟黑色则无救。”(清·顾彩《容美纪游》)这里既有原始习惯法的印迹,也是土司残暴嗜杀的表现。
由于实行了旗镇制度,土家族地区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防御体系,旗丁训练有素,剽悍善战。
在对外防御上,广设哨台,实行狼烟报警。如容美司下五峰、水浕、石梁等司均听从其调遣。自高古村、菩提寨以西,皆有哨台,有警,放狼烟,此起彼应,半日即达于容美司治(光绪《长乐县志》卷十六)。
一般旗丁于农事之余,多有训练。“其兵皆素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寨。盔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三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打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 ,必以毙为度,纵虎者受罚。猎他兽亦如之,得禽则倍赏当先者。……其追敌,缘崖逾壁,务必擒之。”(清·顾彩《容美纪游》)
概言之,旗镇制度在土司时代存在于鄂西土家族地区,它是土司统治该地区的基层组织单位,这种军政合一、耕战合一的社会组织,与当地各族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紧密联系,影响深远,以至于改土归流百余年后,人们仍称某人为某旗后裔。(田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