佤族的起源,普遍流传着《司岗里》的神话传说。按照沧源佤族的解释,“司岗”是“葫芦”,“里”是“出来”,意即从葫芦里出来的人;按照西盟佤族的解释,“司岗”是“石洞”,“里”是“出来”,意即“人是从石洞里出来的”。各地佤族虽然对“司岗里”的解释有所不..
佤族的起源,普遍流传着《司岗里》的神话传说。按照沧源佤族的解释,“司岗”是“葫芦”,“里”是“出来”,意即从葫芦里出来的人;按照西盟佤族的解释,“司岗”是“石洞”,“里”是“出来”,意即“人是从石洞里出来的”。各地佤族虽然对“司岗里”的解释有所不同,但都把阿佤山视为人类的发祥地。这说明佤族人民在阿佤山居住已有久远的历史,或者就是当地的最早居民。“司岗里”可能是佤族对他们远古穴居生活的回忆。
在我国先秦时期的著作如《山海经》、《竹书纪年》和《国语》中,都有“僬侥”这个族称的记载。《后汉书》也记有“永昌郡徼外僬侥种夷内附”。“僬侥”与佤族自称“巴饶”的语音很相近。永昌郡治在今云南保山,其辖区南部和西部正是佤德语支各族的分布区。“僬侥”很可能是佤德语支各族的先民。
后汉时期,在永昌郡又有哀牢人居住。从《华阳国志》和《后汉书》的相关记载看,当时的永昌郡已是民族杂居的地区,有穿胸、儋耳、闽、越、濮、鸠僚、傈、裸濮等族。哀牢人并非指某一个民族,应该是居于哀牢山区各民族的总称,也包括佤族的先民在内。
唐朝时期,云南澜沧江和怒江流域是各民族的杂居区,族称很多。据《蛮书》、《新唐书》等记载,有望、望苴子、望外喻、朴子蛮、木棉濮、赤口濮、金齿、绣脚、绣面、寻传、么些等等。其中望、望苴子、望外喻这些名称和现在佤族的自称“佤”基本相同或十分相近。
元朝时期,云南西南部有蒲蛮居住,这在《元史》、《新元史》和《云南志略》中都有记载。蒲蛮分“熟蒲”和“生蒲”。“熟蒲”分布在今保山、昌宁、凤庆、云县一带;“生蒲”分布在“熟蒲”的南部。“熟蒲”和“生蒲”之分,反映了佤德语支各族各地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从其分布来看,“生蒲”主要指的是佤族。
明朝时期,佤德语支各族有了比较明确的区分,在澜沧江和怒江流域有大百夷、小百夷、蒲人、古剌、哈剌、缅人、结些等族称。这里的蒲人、古剌、哈剌即为佤德语支各族,蒲人主要是指布朗族,古剌、哈剌则指的是佤族和德昂族。
清朝初期,佤族的族称更加明确,从《滇云历年传》、《续云南通志稿》等记载看,有“嘎喇”、“哈瓦”和“佧佤”等。
可以看出,佤族的历史非常悠久。但由于佤族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又没有文字,关于佤族的发展情况,只能根据历史传说和散见于汉文的片断记载,作概括性的简单说明。
公元前109年,汉武帝置益州郡,辖区达到今保山市的广大地区。当时分布在澜沧江以西的佤族、布朗族、德昂族的先民,已在西汉的统属之下。公元69年,东汉置永昌郡,辖区包括今临沧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佤族分布区。魏晋南朝时,仍置永昌郡。唐代,佤族先民受南诏地方政权统治。宋代,佤族分布地区的北部,属大理政权的永昌府地。
元朝时期,佤族居住的地区分别属于云南行省的镇康路和孟定路军民总管府。镇康路是以今镇康县、永德县为中心的地区;孟定路军民总管府包括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和沧源佤族自治县部分地区。孟定路东南又置木连路,包括了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等地区。
明代设孟连长官司。在佤族分布的其他地区又设置了镇康御夷州和孟定御夷府,后又在孟定御夷府地分置耿马宣抚司,仍属孟定御夷府。清代沿袭明制,略有变更。1887年,设镇边直隶厅,辖孟连、西盟、澜沧和沧源等地。民国时期,沧源、耿马置设治局,镇康、双江、澜沧(包括孟连和西盟)均改为县。从佤族与中央王朝历史关系的发展以及佤族居住区域的建制沿革中可以看出,两千多年来,佤族与内地各族人民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的居住地区早已成为祖国版图的一部分。
1885年,英国吞并缅甸以后,侵略矛头指向了云南。英国以中缅边界问题为借口,不断派遣武装人员、传教士潜入阿佤山区,查看地形,绘制地图,进行各种阴谋活动,甚至煽动佤族人民脱离祖国。
阿佤山区是一个十分富庶的地方,英国早已垂涎班洪、班老一带丰富的银、铝矿。1934年1月,英国公然武装侵占矿区,制造了有名的“班洪事件”。班洪、班老部落首领邀集周围十多个部落,剽牛立盟,组织武装,誓将英国侵略者赶出国门之外。景谷、澜沧、缅宁(今临翔区)、双江、耿马等地的汉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各族人民组成1400多人的“西南边防民众义勇军”前来支援,打得侵略者狼狈不堪。但是国民DZF屈服于英帝国主义的压力,强迫遣散义勇军,压制佤族人民的反抗斗争。1936年,以班洪为首的佤族17个部落王发出了《告祖国同胞书》,严正声明阿佤山“自昔远祖,世受中国抚绥,固守边疆……我佧佤山数十万户宁血流成河,断不作英帝国之奴隶,即剩一枪一弩一银一妇一孺,头颅可碎,此心不渝……愿断头颅,不愿为英帝国牛马,此志此情坚持到底”。佤族人民大义凛然的呼声,得到举国舆论的响应,终于挫败了英帝国主义的强盗行径。
抗日战争时期,佤族和各族人民为抗击日本侵略者入侵云南,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支援滇西南抗日部队,并组织“耿马沧源支队”、“阿佤山区游击支队”、“阿佤山特区自卫支队”、“班洪自卫支队”等游击队与侵略者展开武装斗争。1944年,又配合抗日部队在班洪、班老等地痛击日寇,收复失地,将日军驱逐出孟定。在持续近百年的反侵略斗争中,佤族人民用长刀、镖枪、弓弩等原始武器狠狠打击了拥有洋枪、洋炮和现代装备的侵略者,为捍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写下了佤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者的历史篇章。
长期以来,佤族与汉族、傣族、拉祜族居住在同一地区,相互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彼此的发展。明代中叶以后,陆续有大批汉族矿工进入阿佤山区,开采银矿,并在此落户。清初,汉族贫苦劳动人民来到这里的更多。在班洪、班老部落一带由石屏人吴尚贤开设的茂隆银厂,矿工曾达两三万人之多。内地商人前来经商的也不绝于途。1800年,清ZF因害怕“聚集丁夫,滋生事端”而关闭了茂隆银厂。不久,在西盟永广一带又有汉人开矿建厂。这样大规模的开矿建厂,对佤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汉族人民带来了铁器和水稻种植的技术,这一地区的佤族锻铸铁器、冶制银器、种植水田和使用耕牛,都是从这时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前,佤族各地区由于历史条件和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阿佤山中心地区的西盟和沧源、澜沧的一小部分佤族,还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阿佤山边缘地区的耿马、双江和沧源、澜沧、孟连的大部分地区的佤族,因受傣族的影响较深或受傣族土司的统治,基本上已发展为封建领主制;居住镇康、永德等地的佤族,与傣族、汉族发生经济文化的关系密切,较早接受了傣族、汉族的先进文化,已经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
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农业生产水平较高,水田较多,生产技术接近或基本与当地汉族、傣族相同。阿佤山边缘地区,农业相当落后,主要种植旱谷与小红米,水稻、荞、玉米、豆类次之。所用的铁制生产工具有犁、板锄、矛、铲、砍刀、长刀等。阿佤山中心地区更为落后。由于尚未掌握冶铁技术,铁器原料仰仗外地输入,因此,铁制农具不足,还兼有一定数量的竹、木农具,如耙、臼、碓、播种筒等。个别地方还不会用犁,畜力使用也不普遍。
耕地有旱地和水田之分。旱地都是山地,耕作十分粗放,有“刀耕火种”和“挖犁撒种”两种。“刀耕火种”是在长满茅草树木的荒地上,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灰烬作肥料,不经犁挖即用矛、铲刨坑点种。刀耕火种的土地,一般种上两年就要轮歇。“挖犁撒种”是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锄挖或犁耕松土,然后撒播种子。挖犁撒种的土地,一般要连续种三四年后才轮歇。两者的比重基本各占一半,有的地方则全是不犁不挖的“火山地”。
水田基本没有水利设施,要到雨季才能犁耙的“雷响田”,坡度大,田丘狭小。在中心地区,水田的数量极少。收割的方法也比较原始,大都是现割现脱粒。脱粒多用脚搓,所收粮食贮入大竹筒内。水田的产量一般每公顷2250公斤,旱地约每公顷1125公斤。
佤族在劳动生产中有性别和年龄的分工。春耕时,男子将荒地上的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矛、铲或竹尖器挖穴,妇女和小孩随后点种、盖土,收割、舂米也由妇女担任。劳动力的使用率不高。在阿佤山的中心地区,频繁的村寨宗教活动、生产忌日和部落械斗等几乎要占去半年的时间。
在阿佤山大部分地区,手工业尚未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有打铁、编篾、纺织、酿酒、制槟榔等,多半供家庭消费,仅在农闲时进行。
佤族妇女都会用手捻线和纺线,不用织机,用一套竹木工具织布,每天可织约一尺宽的布一米。所织筒裙和筒帕(挎包)都系自用。副业不甚发达,有饲养牲畜、采集和狩猎,后者主要是弥补粮食的不足。
阿佤山区形成以物易物的初级市场,只有几十年的时间。最早在西盟出现的所谓“烟会”,是随着鸦片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内地商人用盐、茶、烟、辣椒、线、布、牛等换取鸦片。交易的方式以物物交换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已根绝鸦片种植。
在阿佤山中心地区,生产资料私有制虽已确立,但还保留着原始农村公社的残余。每一个村社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包括一到数个自然村。每个村社的可耕地,一般有10%到20%是村社公有的,大部分耕地及生产工具、房舍、牲畜、武器、生活用具都属个体家庭及个人所有。私有的土地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继承、转让、抵押和买卖。村社公有的土地,凡村社成员都可以耕种。村社成员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
由于佤族各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们在生产中的关系也有区别。西盟佤族在生产中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蓄奴和租佃等关系。合种即由两家组成的共耕关系,双方平均出种子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平均分配,土地不管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换工是在农忙季节临时组成的互相助耕关系。借种是耕地较少的农户向耕地多的农户借地耕种。雇佣和债务关系比较普遍,前者,主、雇双方多有亲戚关系;后者,债务关系主要是互相帮助和互通有无,后来逐渐变为剥削关系。蓄奴和租佃关系虽仍存在但不普遍。
由于财富不均,社会上出现了有吃有穿、雇工放债的富裕人“珠米”;自种自食或基本够吃的中等户“库普莱”;缺吃少穿、借债帮工的贫困户“普查”和奴隶“官觉克”。西盟佤族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同而出现了社会分化状况,但是这种分化还没有达到固定和明显的程度,也没有发展成为某种阶级社会的特定的阶级,而是正处于形成阶级社会的过程中。
阿佤山边缘地区的生产水平,一般比中心地区先进。普遍使用铁制农具,水田比重已达到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旱地耕作技术也较为先进,挖犁撒种已代替刀耕火种。这类地区在生产关系上的特点是政治上享有特权的部落大头人,已具有某些封建领主的性质。沧源县班洪部落基本上可以作为这类地区的典型。
新中国成立前,班洪地区封建领主性质的社会经济,大约已有一百年的历史。“班洪王”对部落辖区的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依附于土地的佤族人民是他的隶属民。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中,班洪地区的一切,包括土地、山川、甚至森林中的虎、象、鹿、豹等都属于“班洪王”所有。虽然人们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也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租佃等形式,但性质却不尽相同。譬如合种关系中已产生了剥削因素;雇工关系比较普遍;债务关系相当严重,约有60%以上的农民借债,而富裕阶层都不同程度地用高利贷盘剥农民。
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与前两类地区的显著差别是,水田较多,土地占有集中。地主、富农依靠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占有的优势,对广大农民进行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早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在佤族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也有区别。
阿佤山中心地区的佤族,尚处于以村寨为单位的分散状态。村寨是一个地域、经济、政治和军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的原始农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每个村寨内部又往往包括几个小寨,每个寨子一般包括几个家族和不同姓的个别家庭。村寨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成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宗教活动,还有窝郎、头人和魔巴共同管理政治和宗教事务。窝郎在最初时可能是氏族长,后来逐渐演变为村寨的首领。窝郎一般为世袭,职权很大,管理村寨中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一切事务。但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职权范围已缩小,虽然名义上还是村寨的领袖,享有一定的威信,实际上只管理宗教上的某些事务。头人是村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领袖,条件是经济富裕,善于说话办事,公平勇敢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由于“珠米”即富裕阶层的出现,头人开始享有某些特权,管理村寨的一些重要事务,在佤族的政治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魔巴是巫师,主持宗教活动。魔巴多是老年人,知道的事情多,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对佤族的社会政治生活,起着一定的影响。
村寨的共同事务如械斗、对外纠纷、猎头等由“头人会议”解决,有的事情还得召开“寨民大会”讨论处理。村寨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村寨成员一视同仁,处理的范围包括泄露村寨的机密、不参加集体行动、盗窃、债务、婚姻等。对于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轻则受到头人和群众的斥责、赔偿、道歉等,重则抄家、驱逐出寨或处死。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血族复仇的观念影响,西盟佤族村寨之间的械斗很多。祖辈之仇子孙不忘,常延续几代,才得到解决。械斗时,凡成年男子都要参加,能参加而不参加者,为习惯法所不容,轻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重则受物质的惩罚。有时,在议定一定的条件后,仇家寨也进行和解。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和解“洗手”仪式,双方的头人或魔巴互相敬酒,互送表示一条心的牛肋骨,并栽一块石头,以后即不复为仇。
班洪地区即俗称的“班洪部落”,相当于今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班老和芒卡三个乡(镇)的范围。一百多年前,班洪地区尚是分散的小部落。胡姓家族原居住在绍兴(今缅甸境内),后来迁到了班洪,受南板头人“达伯”某种程度的控制。在胡姓家族和班洪寨势力发展之后,与南板发生了矛盾和斗争。班洪首先打败了颇有势力的富贡部落,规定富贡的百姓每年要给班洪胡姓官家劳动服役,富贡的土地,胡姓官家可以随便开种。接着,班洪又打败了南板,规定南板的百姓要给胡姓官家种地;胡家有人死,要南板的人挖坟坑、抬尸体、埋葬;南板的土地,胡家也可以随便开种。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隶属、依附关系就是这样通过武力建立起来的。胡家接着又征服了周围的蕉山、老厂等村寨。其他的村寨、部落见班洪势大也就都陆续归服了。新中国成立前,班洪胡姓官家所管辖的范围被称为“葫芦王地”。在这个区域内,班洪王是最高统治者,其下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和脱离生产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员。班洪王是世袭制,一般为长子继承。首位班洪王是达本。达本传位于长子胡玉山,胡玉山传位于长子胡中汉。胡中汉死时,其子年幼,由其弟胡中华代理。1954年,胡中华被“委任”为班洪王。辅助班洪王办事的,有“达伙”(衙门)、波勐、拉勐、伙头、管事等,由其近亲臣僚协助处理政务。
永德、镇康等地的佤族从明清以来一直受傣族土司的统治,新中国成立前也实行了国民DZF的保甲制度。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