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的历史是祖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藏族最早聚居于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两岸,在聂拉木、那曲、林芝、昌都等地区考古发掘中,曾发现新、旧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
藏族的历史是祖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藏族最早聚居于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两岸,在聂拉木、那曲、林芝、昌都等地区考古发掘中,曾发现新、旧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根据古藏文历史文献记载,西藏山南地区最早由氏族组成了称为“博”的六牦牛部诸部落,在《后汉书?西羌传》中,称为“发”羌。6世纪时,山南地区的雅隆部落首领成为当地部落联盟的领袖,号称“赞普”(王),已经进入奴隶制社会,并与汉族和西北地区诸族部有直接的往来。
7世纪初期,雅隆部落以武力兼并苏毗、羊同诸部,赞普松赞干布统辖了整个西藏地区。自此,他定都逻娑(今拉萨),设官授职,划分军政区域,创造文字,制订法律,统一度量衡,建成自称为“博”的奴隶制王朝,汉文史籍中称为“吐蕃”。
吐蕃建政之后,藏族和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吐蕃与唐朝的接触日益频繁,藏汉关系友好。641年赞普松赞干布与唐文成公主联婚,710年,赞普墀德祖赞又与唐金城公主联婚。两公主先后将唐朝的高度文明和中原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传入吐蕃,唐蕃之间使节往还不绝,吐蕃派遣子弟赴长安学习,并迎请唐朝儒者和工匠艺人来到吐蕃,这对于密切藏汉民族关系、加强经济文化交流和推进藏族社会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唐蕃统治阶级之间也曾进行过残酷的战争。吐蕃征服了青海的吐谷浑和云南的南诏等政权,先后兼并了西北诸羌和西南诸蛮部,赞普墀松德赞时期武力深入到西域河陇,并趁唐朝“安史之乱”,于763年一度攻入长安。由于长期的用兵,致使人力物力大量损耗,社会生产受到破坏,吐蕃内部的矛盾日趋激化,进入9世纪后半期,吐蕃王室分裂内讧,各个地区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奴隶和属民大起义,极大动摇了吐蕃政权的统治,藏族奴隶制社会逐渐解体。
从10世纪到12世纪期间,整个藏族地区彼此不相统属,形成了向封建农奴制度过渡的分裂割据局面。其中,在西藏西部,建立了历时较久的阿里地方政权;甘肃中部的六谷部以及青海东部的唃厮啰部首领,曾受中央政权的册封,并发展了汉藏两族间的茶马贸易。而在其余藏族地区,政治上逐渐出现了许多为地方豪族所把持的实力集团;经济上逐渐成了许多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居民点,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早已从印度和汉地传入的佛教,吸收了藏族地区原始宗教本教的某些内容,受到了人们普遍的信奉,并逐渐形成为一种教派遍布各地的地方宗教,即所谓的藏传佛教。藏传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渗透到藏族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寺院上层人物往往和当地豪族紧密结合,产生了新兴地方势力统治下的政教合一制度。
元朝把藏族地区的分裂局面统一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中央设置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及藏族地区军政事务,以西藏萨迦教派第五世祖师八思巴为帝师并兼宣政院事。在藏族各聚居区分设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管辖西北、西南各省藏族地区和西藏地区,并在乌思藏(指阿里以东的前、后藏地区)设置了十三万户府,派员前往清查户口,建立驿站,厘定赋税。由中央颁发封地文书肯定各地封建领主对所属庄园的占有,封赐印信诰命以确立各级官吏的职权,史称元朝“郡县土番之地”,这是中央正式在西藏官建制的开始。明、清两代对藏族地区的施政,就是在元朝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明朝对西北、西南藏族地区,基本承袭元朝统治管理的办法,对西藏地区退行“多封众建”政策,先后分封三大法王和五大地方之王。同时,通过朝贡和回赐,互通有无,体现西藏与中央政治上的隶属关系。明以来,藏族地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迅速,文化艺术繁荣,与内地的交往更趋广泛和密切。
清朝统一中国,在中央设置理藩院(1906年改为理藩部),管理西藏、蒙古等地事务。对于西藏地区,正式册封了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为达赖喇嘛(1653年)和班禅额尔德尼(1713年),设立西藏地方ZF“噶厦”(1751年),并任命驻藏大臣(1728年)驻藏,会同地方办理西藏行政事务。1793年清朝击退了入侵西藏的廓尔喀军以后,正式颁行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章程”对于西藏地区的官制、军制、司法、边防、财政、户口、差役和涉外事宜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驻藏大臣负责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对于西北、西南藏族地区,仍沿元、明土司制度进行制度管理,并直接置于西宁办事大臣(1725年设)和四川总督(后设川滇边务大臣)的管辖之下。清末加紧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为青海和西康的建省准备了条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藏族地区成了英、俄、法、日等国的角逐场所。1888年,英国军队入侵后藏,在隆吐山遭到藏军的坚决抵抗。藏族人民在各地烧教堂、逐洋人,投入爱国守土斗争。1904年,英国侵略军武装侵入拉萨,沿途遭到强烈反击,藏族军民于后藏江孜宗奋勇抵抗,给予英军以沉重打击。清朝ZF却一再委曲退让,多次与英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辛亥革命后,在英国煽动下,西藏发生了驱汉事件。中、英代表在印度西姆拉举行谈判,英方于1914年提出无理的“内外藏”划分草案,遭到我国代表严词拒绝。英方代表麦克马洪竟背着我国代表,私自和西藏地方ZF官员非法划定中印边界线,即臭名昭著的“麦克马洪线”。1914年7月,中国ZF代表奉中央ZF训示,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发表严正声明,拒不承认此类条约或文件。中国ZF同时将此立场照会英国ZF。“西姆拉会议”遂以失败告终。
民国历届ZF都在中央设有管理蒙藏事务的专门机构。1929年,国民ZF设蒙藏委员会于南京,并建青海省;1939年,建西康省。西藏地方以外的西北、西南藏族地区,分属青、甘、川、康、滇等5省管辖。1934年,国民ZF决定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派驻西藏地方的专门机构。
1921年,中国共产D成立后,在土地革命纲领中曾明确提出要废除藏族王公、喇嘛等封建特权。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北上抗日,于1935至1936年先后通过四川、西康、云南、甘肃和青海等省藏族地区,在各地发动贫苦藏族劳动人民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劳动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我国成立,藏族各聚居区先后解放。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藏族聚居地区,在民主改革以前,普遍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清朝设置“噶厦”(即西藏地方ZF),设四名“噶伦”,由三俗一僧充任。地方ZF的下面,分设两个机关,一称“仔康”(即审计机关),设四名俗官,管理俗官系统一切事务,审计地方行政收支和各地差税负担等事宜;一称“译仓”(即秘书机关),设四名僧官,管理僧官系统一切事宜,秉承达赖喇嘛或摄政之命,受地方ZF领导并监督其工作,负责钤印和调派僧官等事宜。地方ZF统辖行政机构两组,一组是十几个“勒空”(即办事机构),分掌地方ZF各项事务;一组是“基恰”(即总管机构),分掌各地“宗”(相当县)、“谿”(即庄园)行政事务。这两组机构接受地方ZF的直接领导,并在“仔康”、“译仓”两个机关的间接约束下,进行地方行政工作。西藏地方ZF在名义上接受达赖喇嘛(或摄政)的领导。
由于历史的沿革和变迁,西藏地方ZF辖区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政权。在后藏地区,由班禅所属重要堪布,组成“囊玛岗”(即内务机构),后称班禅堪布会议厅(新中国成立后改行委员制),管理属下地方行政事务,在名义上接受班禅的领导。此外,如萨迦地区的萨迦法王,山南地区的拉加里王,波密地区的噶南木弟巴,管辖昌都部分地区的德格土司等,都在各自辖区内行使管理权,是从土司、万户制度保存下来的。
组成西藏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位,相当于县一级的,藏语称“宗”;相当于区一级的,藏语称“谿”,是“谿卡”(即庄园)的简称。一些大谿相当于县一级的宗。在少数牧区,还残存着藏语称为“如”、“错”、“雪卡”等部落组织,受西藏地方ZF的领导。
在青、甘、川、滇等省境内的藏族各个聚居地区,自从清朝采取“改土归流”政策后,已有一部分地方归各行省统辖,但大部分地方,仍然属于当地的土司衙门和大寺院的领地。农区的土司、土官等,牧区的千户、百户等,在其所辖地区设有官署、公堂,拥有行政权力。有的土司势力衰弱,或依附于各省统治者,或受西藏地方ZF的庇护,业已名存实亡。各省境内以格鲁派为主的各大寺院,历代受明、清皇帝或达赖喇嘛以及各大土司的封赠,逐渐形成兼以各寺主、活佛、堪布为首的统治势力。这些寺院,不但对其内部和属寺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机构,还对其所在地区拥有封建特权。甘南夏河的扎希奇寺(拉卜楞寺),下辖“拉、弥、却”(即神、俗、教)三区,并拥有遍布各地的百余属寺。川西理塘的大喇嘛寺,曾指挥过五路民团的武装。寺院集团与世俗集团组成了政教合一的体制。
过去西藏社会等级森严,把人们划分为三等九级。中等中级以上的高级官吏、世袭贵族、上层僧侣等和中等下级以下的农牧奴、工匠艺人等所谓的三等九级之别,都是根据人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区分的。在西藏等地的话语里还有日常用语、敬语和最敬语之分。举凡服饰、居处、坐骑、哈达等,都按照社会地位的高低而有明显的区别。
藏族社会基本上只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西藏地方ZF在法律上是全部土地牧场的所有者,但就对于土地的占有形式来说,地方ZF又通过封赐而把“谿卡”即庄园赠予贵族和寺院,组成藏语所称“雄该却松”的官家、贵族、寺院等庄园的占有者三大领主。
官家的庄园即“雄谿”。是在地方ZF的直接管理下以一定的租额交付农奴承包下来,将一部分租税划作高级官吏的薪俸,另一部分租税按比例充作各辖属机构单位的经费。
贵族的庄园即“该谿”。西藏的贵族是通过世袭或立功而受封的,依财产多少以定地位的高低,大约二三百家贵族中,有二十几家大贵族拥有各自的几十处庄园。
寺院的庄园即“却谿”,这是接受地方ZF的封赠或贵族的布施所取得的,一部分是寺院占有的公产,另一部分则上层僧侣占有的私产,有些寺院的大活佛、大喇嘛完全操纵寺院公有的庄园。
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约占西藏人口的5%,贵族和寺院各占有西藏土地的30%左右,其余的大约40%的土地属于地方ZF占有。在各省藏族聚居地区的土地、牧场,分别为当地土司、头人、千户、百户等统治上层和大、小寺院所占有。
农奴一般指“差巴”、“堆穷”(康区称“科巴”)和“朗生”(奴隶),占藏族人口的90%,他们隶属于各自的领主,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差巴”,意为支差的人。西藏地区的“差巴”耕种的份地,称差岗地。为取得一份差岗地,“差巴”要向地方ZF支应各项差役,并且要为领主的自营地从事无偿劳动。在川西藏区,土司官寨的农奴亦称为“差巴”,头人和寺院的农奴则称为“科巴”。“科巴”,意为需要的人,在社会上又低于“差巴”,相当于西藏的“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是“差巴”破产后降为农奴中的又一等级。“堆穷”不能领种差岗份地,只能依附于领主或富裕“差巴”,耕种极少量的“耕食地”,为主人服繁重的劳役。
在西藏总人口中,还有5%的奴隶,称为“朗生”(即家奴);在各省藏族地区称法各异,如寺院称为“塔娃”,农区称为“娃子”,牧区称为“才约”(意为终身服劳役者),这些人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终生从事各种沉重的劳动,他们是受剥削压迫最深的奴隶。
此外,在个别偏远的游牧部落中,还保留着氏族制的一些残余;而在邻接汉族农业地区的村落中,则有些已经出现了地主经济。
藏族各聚居地区的农奴,负担着沉重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他们的常年收入,有70%以上是被剥削掠夺。除负担地租以外,农奴更主要的是承担各种繁重的劳役。在西藏地区,领种份地的农奴,要服两种差役,一是外差,即专门为地方ZF支应的劳役;一是内差,即在领主的自营地上从事的劳役。另外还有一种兵差地,种兵地的差巴,要支应兵差。在牧区,牧奴要向牧主领放一定数量的牲畜,每年须依领得的头数计租交纳。同时,所有的领主又都是高利贷主。他们向农奴强放高利贷,最突出的是寺院,采用放债和不等价交换进行残酷榨取。农奴因受高利贷盘剥,往往家破人亡,沦为乞丐和奴隶。有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以及奴隶,世世代代被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受驱使和奴役,被领主转让、馈赠、陪嫁和交换,生活处于极困难的境地。
藏族地区的苛捐杂税更是多如牛毛。一个农奴从生到死,要向领主交纳数不清的捐税。有的是临时新增的摊派,后来却纳入常规,日复一日,有增无减,往往多达数十甚至一百多种捐税。
因此,在封建农奴制度的长期禁锢下,使藏族长期陷于人丁不旺,生产停滞不前的境地。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