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壮医药,历史,壮医药历史,少数民族,壮族壮医药的历史与发展壮医药的历史与发展
壮医药于先秦时期开始草创萌芽,经过汉魏六朝的发展,约略于唐宋之际,已大抵形成了草药内服、外洗、薰蒸、敷贴、佩药、骨刮、角疗、灸法、挑针、金针等10多种内涵的壮医多层次结构,并逐步具有理论的雏型。
(一)对岭南及壮族地区常见和多发的瘴、毒、蛊、痧等病症,逐步有所认识。
《后汉书·马援传》载:“出征交趾,土多瘴气”。“军吏经瘴疫死者十四五”。可见岭南瘴气为害之烈。宋·周去非《岭外代答》不仅较为详细地记述了瘴疾的壮医治疗方法,而且指出了瘴的病因病机:“盖天气郁蒸,阳多宣泄,冬不闭藏,草木水泉皆禀恶气,人生其间,日受其毒,元气不固,发为瘴疾”。范成大《桂海虞衡志》称:两江(按:指左、右江)水土尤恶,一岁无时无瘴:春曰青草瘴;夏曰黄梅瘴;六七月曰新禾瘴;八九月曰黄茅瘴。土人以黄茅瘴为尤毒”。两江流域是壮族聚居的地方。这些记载虽然不是直接出自壮医之手,但作者是在广西为官多年,对当地风土人情有所了解的人物,因而其内容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所称“土人”,当是指民间壮医。可知这时的壮医,已经知道按发病季节对瘴疾进行分类,并从实践中得知,发作于8、9月的黄茅瘴,病情最重。这和壮族地区民谚:“青草黄茅瘴,不死成和尚”的说法也是一致的。对于蛊毒、痧症、瘿瘤等病症,民间壮医分类也甚详。一些方志杂说有壮妇蓄蛊放蛊说,这当然是诬蔑之词,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反证了壮族民间对蛊毒的病因和解毒治疗方法,有较多的认识。
(二)对解剖及生理病理的认识
北宋庆历年间,在壮族聚居的广西宜州,曾经发生了一次壮族农民起义。统治者以诱捕的方法,捕获了区希范、蒙干等义军首领56人,全部杀害,并命宜州推官吴简及一些医人,对尸体进行解剖,绘下《区希范五脏图》。这是有记载的我国医史上第一张实绘的人体解剖图。在解剖的过程中,还从医学角度进行了一些观察;如“蒙干多病嗽,则肺胆俱黑;区全少得目疾,肝有白点”等。这次解剖事件,虽然是以镇压农民起义为背景,说明北宋王朝的极端残忍,但在我国医史上还是有一定地位的。它发生在壮族地区,除了说明统治阶级有意在少数民族地区肆施淫威、随意杀戳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壮族民间对于尸体解剖或多或少是能接受的。如果象中世纪的欧洲宗教对尸体解剖的绝对禁止那样,统治阶级即使捕获义军首领,也不会便在当地逐一解剖。联系到壮族民间有拾骨迁葬(二次葬)的习俗,如《宁明县志》记载:该县壮族“于殡葬三五载后,挖开坟墓,仔细拾出枯骨,俗称‘拾金’,把拾出的枯骨抹拭干净,再用香火薰干,然后按一定的规则纳于一瓦坛中,……”更能说明壮族民间对人体解剖是有一定认识的。民间老壮医们大都能用壮语说出人体各部骨骼的名称,对气血及五脏六腑都有壮语的叫法,亦可佐证这一结论。
对人体生理病理及病因病机的认识也有所进步。大约自宋代以后,壮医已引进阴阳的概念,作为说理工具解释人体生理病理现象及疾病的病因病机。并逐步形成天地人“三所同步”以及“三道”、“两路”、“毒虚致病”理论,从而使壮医药临床诊疗水平得以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三)土司制度对壮医药发展的影响
广西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的土官土吏,开始于唐宋羁縻制度,全盛于明代,没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时期,延续了一千多年。这个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也正是广西民族医药特别是壮医药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广西各少数民族大多未能形成本民族的规范化文字,然而民族医药特别是壮医药居然能够通过口授心传和部分汉文资料得以流传下来,这不能不认为是与土司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的,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不应抹煞。
首先,在土司制度下,官方设有医药机构,官方和民间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药人员。地方志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如土司管辖的庆远府、思恩县、天河县、武缘县、永淳县、南宁府等(均为壮族聚居地方),均设有医学署。据不完全统计,明代嘉靖十年,广西壮族聚居的40多个州府县土司均设有医学署。而且这些医学署的医官“本为土人”,即由当地少数民族担任,这对于壮医药的发展,当然是一个促进的因素。事实上,在土司家属中,亦有直接从事医药工作的人。据有关史料记载,宋代羁縻广源州壮族首领侬智高的母亲阿侬,就是一位医术颇精的女壮医,擅长骨伤科。侬智高起兵反宋,兵败于大理,阿侬还把壮医医术传播到云南。广西忻城县莫氏土司家庭中,也出现了专职医生。如清道光年间,在忻城县土司衙署(现仍保存完好)西侧曾建起一栋“大夫第”,莫氏土司第十九代孙莫述经(号软明)就是大夫第里的专职医生,主管土司衙署大小官员及其眷属的保健事务,同时也兼理一些民间疾患。莫述经的诊室、药房设在“大夫第”头堂,诊室在左。药房在右,专用本地的民族药和中药防病治病。土司的亲属亦从事医疗工作,说明在土司制度下壮医药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
其次,对名医、神医、药王的崇拜和纪念,反映在土司制度下,壮医药是受到社会重视的。如《宁明州志》载;“医灵庙在东门外附近城脚”;《邕宁县志》谓:“药王庙在北门大街,东岳庙左侧”;《柳州县志》称“药王庙,在西门内”,等等。清代以前,壮族地区基本上没有西医,中医也为数不多,这些被立庙纪念的神医药王,尽管多数没有标出姓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民间名医,因为他们的高明医术和高尚医德而受到群众的敬仰。忻城土司衙署附近现仍保存有一座“三界庙”,据民间传说三界就是壮族的一位神医,他得仙人传授异术和法宝,专门为穷苦村民诊疗疾病,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名气很大,得以立庙享受百姓香火。三界庙能修到土司衙门旁边,亦可以从侧面反映这位神医在土官土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
土司对民族医药采取的一些褒奖措施,对于民族医药的发展,应当说也是有一定促进作用。广西庆远协左营三司把总(土官名)李某赠给名医谭靖修的一块牌匾,大书“妙手婆心”四字;一些民间壮医因医术高明,德高望重而被作为地方名人入选地方志,如《融县志》:“路顺德,古鼎村人,殚精医学,著有《治蛊新方》一册”;《象县志》:“覃德本,同庚村人……善治跌打损伤”;《三江县志》:“侯第福,寨壮乡佳林村……表脉理,用草药”,等等。正是由于壮医药在土司制度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一些特殊的诊疗方法和验方秘方得以初步总结和逐步提高,如壮医浅刺疗法、斑麻救法、青蒿绞汁内服治瘴等,早在宋代文献中就有记载;南宋医书分类中,还出现了《岭南方》一类(专门列岭南少数民族医书)。清代《柳城县志》指出:当地患病者服药,不尽限于仲景叔和,间有用一二味草药奇验者。其他针灸之术,以妇人尤为擅长”。著名的壮医药线点灸疗法,其主要传人就是清末民初的柳江女壮医楷覃氏。一些壮族地区如靖西、忻城、贵县、隆林等还自发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族药市,促进了壮医药的学术交流和发展。
土司制度对民族医药的发展当然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影响了壮医药的进一步发展。土司制度下的狭隘、保守封闭状态和思想意识,对壮医药的发展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此外,壮医药还常常被披上迷信的外衣,正如《岭表纪蛮》指出的:“蛮人以草药治跌打损伤及痈疽疮毒外科一些杂症,每有奇效,然亦以迷信出之”,作者还记载了一次目睹的壮医治疗:“予尝见一患痈者,延僮老治疾。其人至,病家以雄鸡、毫银、水、米诸事陈于堂,术者先取银纳入袋中,脱草履于地,取水念咒,喷患处,操刀割之,脓血迸流,而病者毫无痛苦。脓尽,敷以药即愈”。这种巫医结合的治病方式,不能不认为是与土司制度下的相对封闭落后分不开的。资料表明,壮医药于先秦时期已草创萌芽,经过历代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大约在唐、宋时已基本形成本民族医药的体系。它在历史上曾经作为主要的防治手段,为壮民族的生存繁衍和健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